入境报检一般规定及要求

2015-07-06

入境报检一般规定及要求

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受理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入境一般货物的报检工作。 1.受理入境一般货物报检时按《入境货物报检单填制说明》认真审核《入境货物报检单》填写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报检单是否加盖报检单位公章或代理报检单位备案印章或随附报检单位的介绍信;报检单填写是否完整、准确;H.S编码归类是否准确;货值、数重量、合同号、提单号等是否与随附的发票、箱单、合同、提单一致;转异地的货物目的地填写是否明确;代理报检委托书上是否按规定填写委托单位的详细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等。 2.受理入境一般货物报检时,要求报检人提供对外贸易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等贸易和运输单据的复印件;若属加工贸易或其他特殊原因无合同,申请人应在报检单上注明;代理报检单位应提供委托单位的正本委托书。 3.受理报检的入境货物需转异地实施检验检疫的,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将《入境货物通关单》货物流向联(第三联)在1个工作日内转收/用货地检验检疫机构。同时,应将相关电子信息传输到收/用货地检验检疫机构。